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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办法》《关于加强郑州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实施专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停车网     发布日期: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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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规范性和有关政策的操作性,鼓励社会力量投建公共停车场,不断提高公共停车泊位增量,缓解我市市区停车难问题,我局牵头拟制了《郑州市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郑州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实施专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2月8日前反馈至邮箱 jsjdxkj@126.com

  联系人:韩博

  联系电话:67177895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郑州市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强郑州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实施专案(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8日

附:郑州市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 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向不特定的社会 公众开放、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公共停车场、增建公共停车场、超配公共停车场等。

  (一)社会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公共空间的土地上单独建设 的、专门供不特定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二)临时公共停车场是指利用城市储备土地或空闲场地设置 的、在一定时期内供不特定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三)增建公共停车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在满足城市 空间规划和规划批复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设用 地改建、扩建或新增建设并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开放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

  (四)超配公共停车场是指商业体、办公楼等地块开发建设项目,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批复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基础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开放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三条 本市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惠济区、航空 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范围内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设施适用本办法,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以下设置条件:

   (一)设置停车场标示牌;

   (二)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砂石类地面硬化应符合扬尘 治理有关要求)等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三)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对停车泊位实 施编号管理;

  (四)在停车泊位内安装车轮定位器;

  (五)室内停车场应当配备通风、照明、排水、消防、安全监控 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设置在平面上的公共停车场应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并保证安全用电(配建、加装比例不低于10%);

  (七)设置在平面上的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并标明残疾人专用的 无障碍停车泊位以及配备无障碍设施;

  (八)设置在地上平面上的公共停车场的乔木树冠覆盖率应≥ 30%;

  (九)临时公共停车场应至少满足前三项设置要求;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 具体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区(开发区)进行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力量投资并存的模式。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奖励补助。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应确保社会 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奖励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为社会力量、国有企业投资建设 公共停车场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第二章 专项规划调控

  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其中关于城市公共停车设施 的有关要求,应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城市公共停车设 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促进城市建设用地的复合利用,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 划,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 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及公交场站、垃圾中转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 布局社会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 加强开发地块空间的综合利用,利用开发地块地下、 地上规划空间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开发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 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

  第十一条 推动利用城市储备土地或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 车场。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应对辖区范围内5000 平方米以下地 块、边角料地块进行梳理储备,优先用于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对辖区范围内闲置时间超过3个月的空闲场地等,可结合周边停车需求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配 建泊位指标。对确因地理、建设条件等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 仍然不符合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泊位缺额。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 供地方式

  进一步明确供地方式,可采用公开出让、协议出让、划拨、租 赁等多种模式,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标准。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或市、区(开发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 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以划拨用地建设的中小学社会公共停车场,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管 委会)或市、区(开发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土地性质、 建设用地产权归属于属地政府(管委会)的前提下,可通过划拨或 作价出资方式供地,其中采取土地作价出资方式的,以市、区政府 (管委会)国资部门作为出资人,由市级国有企业或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受现状客观条件或特殊历史因素 制约、无法独立分宗或不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但符合规划用 于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地块,用地单位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五条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可通过带规 划条件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第十六条 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增建社会公共停车场, 所用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在原主体用途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条 件下,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满足全部建设要 求的条件下,出让地块时,经规划审查批准后,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可根据项 目实际用途及市场情况评估,合理确定出让地价。在城市道路、广 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出让等 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在区域区段基准地价、成 交楼面地价、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等作为基础,按照不低于 20%的比 例确定地下一层地价、地下二层按不低于10%比例确定地价、地下 三层及以下可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不 超过 50 年。

  第十八条 以租赁方式供地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可进行抵押 融资,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第四章 城市空间复合利用 在符合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下,加强城市空间复合利用, 提升城市公共停车场供给总量。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区新建、扩建时,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 活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学校地下空间设置停车场;在满足学校 使用需求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公共停车场使用,出入口、通风口等须符合相关规定。

  既有中小学校区可因地制宜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二十条 鼓励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设置社会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数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确定。当用地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时,宜设置至少一层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 顶板上覆土最小厚度要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满足绿化种植相关 要求。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利用城市公交场站(含首末站)设置地面、 地上机械式社会公共停车场(库)。鼓励新建公交场站(含首末站) 充分利用地下、地上空间同步设置社会公共停车场。

  第二十二条 鼓励产权人在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改建、扩建或新增建设公共停车场。改建、扩建或新增建设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 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建设、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建等。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增建公共停车场,由 建设用地权属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 在符合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 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或新增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不改变 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在符合日照、消防、绿化、环保、 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改建、扩建或新增建设公共停车场后的地块 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可按规定程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鼓励建设超配公共停车场,增加的公共停车场面 积不计容积率。超配公共停车场可约定为项目业主或地块开发企业 所有,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按约定办理整体产权的不动产登记, 可整体转让或抵押。

  第五章 商业配建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通过招、拍、挂取得使用权,新建泊位 数超过 50 个的公共停车设施(不含地上平面公共停车场),可以按照不超过总建筑面积 20%配建附属商业设施。

  第二十五条 土地按划拨方式供地的,用地单位按照公共设施 用地(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凭批准的规划设 计方案等有关材料补办配套商业用房的土地协议出让手续,取得商业用途不动产权证。

  第二十六条 土地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规划条件中应载明 规划用途为社会公共停车场及配套商业,受让人按社会公共停车场 和其他商业用地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六章 审批流程

  第二十七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停车场建设联审 联批办公室,对于不符合规划用地的公共停车场拟建申请,由停车场建设联审联批办公室审定后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召开联审联批会议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利用储备土地、空闲场地、自有存量土地、广场、 道路、边角地、其他公共设施或不符合规划的用地,设置地上平面 或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公共停车场的,以及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 平面或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公共停车场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通过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或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召开 联审联批会议方式审定,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但不得建设商业等经营性用房 或永久性设施。

  第二十九条 利用公交场站(含首末站)用地设置平面或机械 式停车设备类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 头,通过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或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召开联审 联批会议方式审定,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但须公交场站(含首末站)主管部 门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全监督、检 验等工作,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公共停车场(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 依法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 请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对主城区范围内闲置时间预估超 过一年的储备土地,可结合周边停车需求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如 政府有开发需求,应无条件执行,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第三十二条 符合建设工程相关规定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 法定的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章 奖励补助政策

  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部门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场给予奖励补助。

  第三十三条 奖励补助标准。对按林荫停车场标准设置且配建、 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 10%的地面社会公共停车场, 奖励补助500元/个泊位;对利用地上建筑屋顶设置露天公共停车场的,奖励补助2000元/个泊位;房屋建筑楼内地上公共停车楼(库) 奖励补助 15000元/个泊位。升降横移类及简易升降类的机械式停 车设施奖励补助 1500 元/个泊位;水平循环类、多层循环类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奖励补助 2000元/个泊位;垂直循环类、垂直升降类、 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奖励补助 6000元/个泊位。单独新建的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奖励补助20000 元/个 泊位;地下停车库型式的超配公共停车场奖励补助 10000 元/个泊 位。在既有地下停车场(库)内增建的机械式公共停车场(库), 按照Ⅲ机械式停车场(库)的同类型奖励补助标准予以奖补。奖励 补助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各按 50%比例承担。

  第三十四条 奖励补助对象。本办法公布施行之后,社会资本 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增建公共停车场及超配公共停车场,对照奖励补助标准,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各按50%比例奖励 补助社会资本投资公司或民营企业产权人,但另有约定由社会资本 承担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实行项目竣工事后申请奖励补助。

  (一)项目计划。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当年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报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 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编制奖补 资金计划,并纳入次年年度城建计划。

  (二)申请初核。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属地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奖补资金申请表,属地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现场验收。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初核,汇总报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

  (三)申请审核。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市、区 (开发区)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核,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 同步通报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资金拨付。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11 月 中旬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年度奖补资金,市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奖补资金计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 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部门向各区(开发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指 标,各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将市、区(开发区)两级奖补资金全 额拨付申请单位。

  (五)符合奖补条件的公共停车场,需分两次申请奖补资金。 其中机械式停车场(库)具备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检测安全合格证,并取得公共停车场运营许可证后首次申请奖补资金的 60%,两年后经市场监管部门检验审核合格后再次申请 40%奖励补助 资金;非机械式停车场(库)取得公共停车场运营许可证后申请奖 补资金的 60%,两年后经复查合格后申请剩余 40%奖励补助资金。

  (六)申请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奖励补助资金要专 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一经查实,由所属区(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同时收缴已拨 付的奖励补助资金,并取消奖励补助资格。

  第三十六条 结合人防工程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仍按人防工程审批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工程施工许可获得批准一周内,项目建设单位将审批信息及项目施工建设计划抄报属地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列入本区(开发区)公共停 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符合本意见规定奖补条件的,按相关流程实施奖励补助。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本市现行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加强郑州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实施专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 设的意见,助力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快速发展,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出行环境,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乱停车问题,特制定本实施专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解民忧、纾民困”为宗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总体部署,以重点优先解 决医院、学校、商贸区、集中居住区等区域停车难问题为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部门参与、利民便民”的原则,通过加强专项规划、出台扶持政策、引入社会资金、加快设施建设、 建立长效机制等综合措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高效推动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

  二、工作目标

  着眼全市停车供需现状和趋势,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 以规划引领、政策激励、市场引导、任务牵引为原则,结合区域现状条件,以中心城区为重点,远近结合、重点突破,通过社会增建、鼓励自建、临时辟建等多种措施,成熟一批、启动一批, 因地制宜推进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每年在市区新增公共停车泊位5万个以上(不含住宅小区和单位等建设的非公共停车位),努力达到合理车位数量,逐步缓解市区停车难问题。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协调推进 进一步优化调整《郑州都市区主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2017-2030 年)》,为我市停车场建设提供准确选址遵循。坚持 规划、建设协调推进,注重整合、统筹、优化各类资源,有序推 进我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

   (二)坚持政策扶持,简化审批程序 制定和完善关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办法和审批制度,优化规划 选址、土地供应、空间利用、商业开发、审批流程、奖补措施等 方面的政策措施,确保机制顺畅、政策优惠、高效推进、简单易行。

   (三)坚持市场引导,倡导多元投资 充分发挥市场的引导和调节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多渠道开辟融资方式,以科学的规划、优惠的政策,引 导建立由政府投资、国有融资平台投资、社会投资、企事业单位 及个人投资构成的多元化投资体制。 (四)坚持任务牵引,强力推进建设 每年在市区新建公共停车场泊位 5 万个以上(不含住宅小区 和单位等建设的非公共停车位)。编制市、区(开发区)两级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切实保障每年新增 5万个公共停车 泊位增量,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推动停车产业良性发展。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郑州市公共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 成立郑州市公共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市区公共停 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组 长:陈宏伟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牛建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市城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 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二)郑州市公共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郑州市公共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成员 单位及职责分工如下:

  1.市城建局。作为全市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牵头单位,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制定、下达公共停车场目标任务及年 度建设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组织相关部门核定市 级奖补资金。

  2.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学校、医院、广场、 公园等配建公共停车场项目审批工作,将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3.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编制、完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研究制定土地招拍挂、协议出让、划拨及租赁等供应形式的供地方案等;配合各区(开发区)做好停车场建设选址工作、参与 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

  4.市城管局。负责对全市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资源情况 进行普查摸底,配合做好公共停车场规划选址相关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奖补资金,并将核定后的市级奖 补资金拨付各区(开发区)财政局,监督资金使用。

  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否符合特种 设备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检验,并按规定定期检验。

  7.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参与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奖补 资金核定等;配合做好公共停车场规划选址相关工作。

  8.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建设 的责任主体,按照市级年度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制定本行政区 域内年度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推进项目建设;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选址工作,并在土地储备中 心委托下,通过房屋征收或属地化收储等方式做好停车场用地的 净地工作;各区(开发区)成立区级公共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 建立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

  五、重点任务及完成时限

  (一)优化规划选址

  结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开发建设计划、土地闲置情况、《郑州都市区主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2017-2030 年)》等,开展公共停车场建设选址工作,明确公共停车场的具体位置、停车泊位数量、建设形式等内容;提高规划刚性约束,新建医院、学校、体育、文化、交通设施、办公等公建项目,应同步规划地下公共停车设施。

  完成时限:每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制定扶持政策

  制定出台《郑州市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将公 共停车场建设的规划选址、土地供应、空间利用、商业开发、审批流程、奖补措施等政策“落地砸实”,确保机制顺畅、政策优 惠、高效推进、简单易行;优化调整《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停车场建设联审联批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7】527 号)内容,进一步扩大联审联批范围,优化审批程序, 为公共停车场建设拓宽“绿色通道”。

  完成时限:2020年3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 (三)制定建设计划

  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制定市、区(开发区)两级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进行工作督导考核。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包括建设主体、组织机构、实施步骤、推进措施、完成时限、 停车场类型比例(主要包括独立运营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含住宅小区、单位等建设非公共停车场)、 建设区域比例、设施类别比例等要素。

  完成时限:每年1月中旬前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 委会)

  (四)推行建设试点

  发挥国有融资平台带动作用,在探索投建青少年公园地下立 体停车场、康宁街绿地地下智能立体车库等公共停车场的基础 上,再建设一批类型多样、具有代表性的地上、地下立体停车设施,在公共停车场的选址原则、投资模式、建设模式、运营模式、 管理模式等方面探索形成一套完整体系,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根据市场需求和建设用地紧张实际,大力推行立体 车库建设,在传统升降平移式车库的基础上,引入垂直循环式、 平面移动式、巷道堆垛式、垂直升降式等建设类型,充分满足市 场各类需求,从立体空间入手提高公共停车泊位“增量”。

  完成时限:2021 年 11 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融资平台、各区政府(管委会)

  (五)压实建设任务 将每年在市区新增5万个公共停车场泊位(不含住宅小区、单位等建设的非公共停车泊位)列为刚性建设任务强力推进:

  1、 在中心区域选址新建。通过强化土地资源复合利用,在有规划利 用条件的边角地、公园广场、街边绿地、中学学校操场、大型公交场站、现有地面停车场等利用地下地上空间资源,建设占地面 积少、停车数量多的立体公共停车设施。结合全市老旧社区改造, 在有条件的小区增设机械立体停车设施;

  2、鼓励企事业单位自 建。通过采取强化政策引导、简化审批流程等措施,鼓励引导机关、医院、学校、商场等公共停车需求较大的单位,利用自有用 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3、新建项目足额配建。合理调整 新建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对新开发建设的商业中心,依据其经 营业态、规模大小、地域特征等,在确保足额配建公共停车位的基础上,鼓励超额配建,达到区域停车供需平衡;

  4、闲置地块临时辟建。利用征拆完成或部分完成且暂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地块 设置临时地面停车场。 完成时限:每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市城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并 研究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做好与市、区(开发区) 相关部门职责衔接;市发改、规划、城管、财政、公安等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做好支持和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做好辖区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 问题,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建设(代建)单位要积极稳妥推进 项目建设,制定月度投资、进度、开竣工等具体建设计划,精准 发力,力促项目按既定计划快速推进,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各施 工企业要围绕节点计划安排,细化方案、优化组织、倒排工期, 确保各项目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

  (二)强化要素支撑。结合全市停车管理“序化”工作,遵循进行合理布局,推动地上、地下多层停车库、机械停车库等多 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建设,实现城市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一是建立奖补保障机制。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公共停车场建 设奖励补助资金保障机制,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投建公共停车场的 积极性;二是做好用地保障。1、挖掘闲置或未列入近期出让计 划的政府收储地块,建设钢结构地上临时立体停车库,提高土地 利用率。2、充分利用新、改、扩建的广场、学校、公园绿地以 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3、 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集体所有的存量用地、企事业自有用地、建筑 区划内公共场所、自有非住宅房改造等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三是优化投资模式。灵活采用多种投资建设模式,加大财政支持 力度,推动国有融资平台、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三)加强协调督办。参照重点项目推动机制做法,落实“月 跟踪、季督查、年考核”的协调推进机制,强化和“日常、专项、 定期”相结合的督查,进一步加大跟踪、协调、服务和督查力度。每月 20 日之前各区(开发区)将项目进展和存在问题等情况报 市城建局,由市城建局负责汇总和上报:半年、9 个月、全年完成情况各区(开发区)于7月5日、10月5日、12月25日前报送市城建局,由市城建局负责汇总和上报。对项目出现的问题, 建设业主(代建)单位及时上报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未能及时解决 的问题,应逐级上报,逐级解决;对未按计划推进的项目逐级进 行专项、定期督查督办,确保项目建设推进有力,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四)实行绩效考核。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已纳入郑州市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为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和顺利完成,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对各区(开发区)的绩效考核,并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考评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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